排污許可證的核發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下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海南省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排污許可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具體審批權限由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我省實行分級核發,分級核發職責隨《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修訂及“放管服”改革動態更新,請各排污單位隨時關注海南省生態環境廳官方網站。
目前的分級核發職責分工如下: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精煉石油產品制造251、基礎化學原料制造261、合成材料制造265、鋼壓延加工313、貴金屬冶煉322、火力發電4411(以煤為燃料的)、生物質能發電4417、環境治理業772等行業中排污單位的發證工作(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除外);各市縣生態環境局(或行政審批局)負責其他行業排污單位的發證工作。